前言:
近來“開瓶費”、“禁帶酒水”再度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門詞匯。關于自帶酒水收開瓶費的爭論逐步升級,甚至演變成了一場扯不斷、理還亂的拉鋸戰。 消費者說:自己帶酒自己喝,飯館憑什么禁止?又有什么資格收開瓶費?這是霸王條款!酒店稱,開瓶費是餐飲服務費的一種,屬于正當收費,這是行規!然而這種行規合理合法嗎?爭論聲不絕于耳……
個案 看法
2001年7月15日晚,廣州市民曲先生到白云區某酒樓吃飯,被酒樓收取了“開瓶費”20元。曲先生認為酒樓嚴重侵權,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還收取的20元開瓶費,賠償20元和精神損失費1元。該起案件成為全國首宗消費者狀告酒樓收取“開瓶費”案。
當年8月27日白云區法院一審判令酒樓返還20元“開瓶費”,不予支持原告曲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曲先生認為一審判決不公,又上訴至市中院。2002年1月,廣州市中院作出
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收取“開瓶費”成酒店業“行規”
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詢問了省城幾家知名酒店,大部分酒店表示,酒店規定不允許自帶酒水,如果消費者非要喝自己的酒,肯定要收取一定金額的開瓶費。開發區內一家知名飯店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自帶酒水,將按所帶酒價格的50%%收取“開瓶費”。另幾家規模較大的酒店則稱,將收取30~50元不等的“開瓶費”。對于收取“開瓶費”的合理性,大部分酒店表示,謝絕自帶酒水是自己酒店的規定,并已經標注在顯要位置,不存在欺騙消費者,因此,消費者也應該按照酒店的規定來執行。一酒店經理表示,目前哈市酒店業的利潤較南方已經很低了,尤其東北人講究吃菜實惠,菜量大成本也高,這樣一來酒店就只能依靠酒水來提高利潤,如果大部分消費者都自己帶酒,那酒店就沒辦法維持下去了。
過八成顧客認為酒店收取開瓶費不合理


過八成顧客認為酒店收取開瓶費不合理
爭議:
“謝絕自帶酒水”是一種國際慣例
批評“謝絕自帶酒水”的落腳點一般都在“利益”上。批評者之所以堅決反對,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并認為酒店之所以堅持“謝絕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是受利益的驅動。這樣的目的當然是正當的。但我想探究的是:如果取締了“謝絕自帶酒水”和“開瓶費”,消費者就可以少掏腰包嗎?
厘清這個問題,有必要先在兩個問題上達成共識——
一、追求利潤是資本的本性,商家有贏利的權利。消費者的利益當然要維護,但不能讓商家不賺錢。事實上,也沒有商家愿意做虧本的生意。
二、餐飲業是一個充分競爭的行業,這個行業總體上并不存在暴利。因為有親戚想開酒店,因此我曾對酒店業作過一些考察。據我了解,鄭州至少有三分之一的酒店虧本或不賺錢。這與我以前了解的情況差不多。不斷有人退出這個行業,也證明了這一點。市場經濟規律告訴我們:在一個充分競爭的行業,是不可能有暴利存在的;即使有,也只能是暫時的。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酒店高價出售酒水或收取開瓶費可能存在暴利,但這不等于酒店的總體利潤也很高。
基于以上兩點,可以作出這樣的推論:如果強行取締酒店“謝絕自帶酒水”或“開瓶費”的規定,那么酒店肯定要在其他方面尋求利潤,因為酒水銷售和“開瓶費”是他們的主要利潤來源之一。因為如果不這樣,酒店可能就要虧本,生意就做不下去。其實,近年出來的“開瓶費”就是商家在“謝絕自帶酒水”問題上妥協之后采取的一種變通辦法。如果“開瓶費”也不讓收了,那么酒店肯定還要“轉嫁”,比如提高飯菜的價格,或者開辟新的利潤源。在輿論的持續攻勢下,近年已經有很多酒店不再“謝絕自帶酒水”,甚至也不收取“開瓶費”,但這些酒店卻開始收取以前免費的茶水費、紙巾費等——此消彼長,消費者并沒有比以前少花錢。
其實,“謝絕自帶酒水”確實是一種國際慣例。既然到酒店消費,消費品就應該來自酒店,這也是合乎情理的。如果酒水可以自帶,那么飯菜是不是也可以自帶呢?我們的消費者,包括消費者協會,總在這個問題上較真、角力,不僅沒有道理,也沒有實際意義。
關乎市場無關強勢
最近關于“開瓶費”的官司,把酒店是否允許自帶酒水這個老話題又給端了出來。輿論又開始新一輪的維權行為——號稱“弱勢群體”的要伸張正義,號稱“上帝”的要找回唯我獨尊的感覺,一片對“不法”商家的討伐之聲。我以為,“開瓶費”之收取與“自帶酒水”是兩個概念,我們先把“開瓶費”放在一邊,先說自帶酒水。
酒店都可以根據自身利益來確定自己的服務對象和服務人群、制定自己的服務細則和方針,無人可以干涉。就像經常有大酒店立塊牌子,“衣衫不整者禁止入內”,難道穿背心的人就不是上帝嗎?當然不是,他們不是這個酒店服務的對象,因為他們不會成為酒店服務的乙方。難道法律不應該保護穿背心穿人字拖的人進入酒店嗎?法律當然不管,法律保護的是合同被公正嚴肅地執行。
再回過頭來說“開瓶費”的問題,如果未經告示,直接收取當然要受到指責(那個引發爭論的官司就是因為酒店未告知而敗訴的),但通常店堂都有告示,服務生也會提醒。“開瓶費”的正確說法應該叫“開瓶服務費”,商家的本意也并非是要賺這錢,而是借此約束合同另一方盡量使用本店酒水。即使商家一滴酒不賣,全憑客人自帶,那也不過是把通常附加在酒水價格里的服務收費明晰化。商家利潤來源主要來自兩塊——酒水菜肴之合理利潤和服務收費。收服務費又有何不可?有號稱長三角財經大報的報紙已經把這個問題引申到酒店里的酒比超市里的酒貴多少,還請了物價局的人來談價格問題,他們難道不知道物價局對市場定價的產品已“無權過問”了嗎?動輒弱勢群體,好像這社會只有強弱之分,除了壓迫與被壓迫就沒有別的關系,其實大家不過是合同的甲方乙方,各有利益,但相互平等。我也不喜歡看“開瓶費”這樣的把戲,但我很希望有牛氣的酒店能夠很客氣地對自帶酒水的客人說:對不起,我們這里謝絕自帶酒水,請您到其他酒店用餐。